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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自行采购补充规定(暂行)
    2018-01-05 11:43 资产管理处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自行采购补充规定(暂行)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强化采购管理,根据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及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实施办法》、《物资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维修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建维修工程

    (一)本规定的基建维修工程是指全校范围内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房及学生宿舍、食堂、道路、广场等公共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公共水电及绿化、种植、养殖等。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或对公共房屋及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各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维修工程,须将维修方案报后勤服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立项实施。

    (三)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学校统一招标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维修工程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4、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应由资产管理处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市场询价等方式采购。

    5、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工程,应由项目所在部门采取单一来源、市场询价等方式采购。

    二、固定资产采购

    (一)固定资产采购主要包括教学实训仪器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行政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图书等。采购固定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

    (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等计算机办公电子设备等采购,无论金额多少都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1、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30万元人民币(含)的固定资产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1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学校统一招标采购。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5万元(不含)以下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根据采购实际情况,由资产管理处实行学校统一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也可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4、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2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市场询价等方式采购。

    5、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采取单一来源、市场询价等方式采购。

    三、招标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招标采购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基建维修工程、固定资产采购等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二)纪检监察室对政府集中采购、资产管理处组织的自行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各部门组织的采购工作由本部门纪检委员进行监督,并报纪检监察室、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月度定额标准(50万元)的,应当进行政府采购。年度内单项采购金额或同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进行采购。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或规定的采购方式及限额标准。

    (四)校内各部门采购项目必须首先与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采购。

    (五)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均在资产管理处网上进行公示。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制度之规定实施。

    (七)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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