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基础数据,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中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财资〔2016〕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为确保我区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
通过资产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认真组织开展好本部门、本地区的资产清查工作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清查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关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实施”的原则,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自治区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派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于2016年1月—2016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区直各部门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区)财政局应当于2016年8月15日之前将清查结果按要求报自治区财政厅。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附件1)和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要求进行。
为了初步了解和掌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状况,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区直各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表填报要求,分类填报并汇总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表(附件4)。2016年9月30日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区直各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财务隶属关系汇总上报本地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属单位经管资产报表。
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除财政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外,各级开展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资产清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区)财政局及区直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准备,精心组织各项实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要同理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表、账账、帐卡、账实相符。
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完成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登记工作。
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
联系人:马梅,联系电话:0951-5066909。
附件:1.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3.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编制说明
4.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管资产报表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2月26日